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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收缴暂行方法》(下文简称《方法》)。
依据《方法》要求,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收缴实施对象为各市政府。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是指依据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4项首要污染物),依照一定规范收取的调理资金。
收缴规范为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其间,氨氮依照800元/百公斤计算),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其间,氨氮依照600元/百公斤计算),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其间,氨氮依照400元/百公斤计算)。
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调理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收缴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一起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项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作业;省财政厅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状况,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调理资金金额。
首要污染物排放调理资金,除按政策规定返还和奖励各市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支出外,其他资金统筹用于支撑展开跨流域跨区域严重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严重环境保护项目。《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